陕西万鼎君荣实业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周至县财政局 2024-12-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QH2024-CS-068

二、项目名称:

哑柏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哑柏新区苗圃大道非机动车道修复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万鼎君荣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西路阳光美域6-3号商铺

       被投诉人:陕西启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B座6楼

       被投诉人:周至县哑柏镇人民政府

       地址:周至县哑柏镇广场一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投诉人因对陕西启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哑柏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哑柏新区苗圃大道非机动车道修复工程)(项目编号:QH2024-CS-2068)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我单位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给代理机构质疑函,2024年11月26日代理机构向我单位邮箱发放质疑函回复,我单位认为代理机构没有正面回复我单位提出的质疑问题,我单位提出原招标文件和新招标文件存在区别对待投标人的问题,我单位认为你方知道我公司报名后,我方怀疑你单位通过网上查询或其他方式得知我方2021年以后只有有3个类似项目业绩,就把文件原3个业绩满分改成5个业绩满分了。相差4分。我方现在怀疑你单位通过这个办法暗箱操作,将我单位踢出本项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相关资料论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磋商文件2.3.2条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修改后,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通知了所获取磋商文件的单位,做到了信息的公开、透明,不存在区别对待投诉人的问题。磋商文件修改后,投诉人的怀疑行为,只是其主观想法,并无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周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周至县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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