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周至县财政局 2025-01-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ZYZB-ZZ-2024-1103

二、项目名称:

周至县青化镇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6号院内东润花园12号楼4单元2层2号

       被投诉人:周至县青化镇人民政府

       地址:周至县青化镇青化村

       被投诉人: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北泉巷子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南50米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受理“周至县青化镇环境整治提升项目”(项目编号:ZYZB-ZZ-2024-1103)投诉。投诉事项为:1.我单位提出:采购文件未提供图纸,无法核实具体工程量。2024年12月2日代理机构公示中标结果中公示内容中标单位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区别对待潜在供应商没有给我单位发放图纸。公告及磋商文件的信息不全面,未提供图纸及详细的编制说明。代理给我单位回复为本项目为工程清单招标,图纸是合同签订5天内提供,有图纸为何不给我单位提供?我单位踏勘现场后无人员进行受理,代理回复供应商须知里面规定不组织踏勘,我单位认为不组织踏勘,但是不能剥夺我单位自行踏勘的权利,我单位去现场踏勘后发现类似项目正在施工,和清单内容极具吻合,我单位提出是否未进行招标就已经开始施工了。代理未回复。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界定过于宽泛,主观分值比重大,未量化细化,给与评审专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除了评分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了量化设置评分,其余评分项均没有进行量化得分设置,给与评审专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本项目涉嫌虚假招标。因本项目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未指认现场,我企业根据磋商文件及清单内容,自行前往青化村踏勘现场。发现施工范围内部分已完工工程量与此次发布招标清单内容异常吻合,且现场还有部分工人正在施工。(证据材料后附)。4.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30日历天。我单位认为时间设置不合理,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情况。5.我单位在解密阶段,因CA锁故障没有及时解密,我单位电话联系代理机构要求解锁时间延长,代理机构不予理会。将我单位废标。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成功投标文件后,应满足我单位解锁要求。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周至县青化镇人民政府、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相关资料论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本次招标采取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发给所有供应商的工程量清单均一致,不存在信息不全,区别对待现象,供应商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若施工存在工程量与清单不一致现象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19条明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并未阻止,不存在剥夺供应商自行踏勘的权利的情况。经查,本项目存在未进行招标就已经开始施工的情况,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供应商认为评分标准界定过于宽泛,主观分值比重大,未量化细化,给与评审专家较大的自主量裁权,属于供应商的主观臆断,磋商文件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主观分值进行量化,满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的要求,不存在供应商投诉依据所涉及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本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4、5,经查,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综上,关于投诉事项1、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对已造成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予以索赔。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事项4、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周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周至县财政局

2025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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