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5-03-25 00:00:00

榆区政财罚〔2025〕4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DLUT23XA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

二、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6日,本机关收到《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作落实食品安全“俩个责任”信息公示牌采购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反映: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参加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制作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信息公示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YZFCG竞争性谈判(2024)21号)并中标,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标(成交)通知书,随后采购人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与你公司联系签订合同,但你公司拒不签约。本机关收到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后,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你公司仍拒不签约。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规定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肆拾玖万玖仟玖佰元(¥4999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2499.50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从《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12461610802007851)。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缴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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