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5〕5 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言鼎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DT7L6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环路绿园小区东4排 2 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有关“中共榆林市委党史研究室榆林干部教育党史视频课程服务项目”的举报函。检举事项为:“谈判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该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陕西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已向你公司送达《榆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政财罚告字〔2025〕5 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718 室)联系电话:0912-3595892
榆林市财政局
2025 年 05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