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项目(招)2025-009号
二、项目名称:
汉台区2025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西安华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投诉人: 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牛家桥万嘉房产五楼
被投诉人: 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
地址: 汉台区天台路中段
四、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受理“汉台区2025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单位(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明细中对讲机为摩托罗拉,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对讲机的生产厂家却为泉州久昂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同一产品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况;泉州久昂贸易有限公司非制造商,不符合谈判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关于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制造商的要求。2.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铁耙、头盔带侧灯、护目镜企业划型不符合谈判文件及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3.中标单位(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三条铁耙的制造商为宿迁朴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得知宿迁朴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代理商,非制造商。不符合谈判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制造商的要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中标人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铁耙、头盔带侧灯、护目镜企业划型不符合谈判文件及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经调查,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并未因此获取更高的利益,投诉2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制造商填写为代理商,经调查,投诉事项1、3成立。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汉台区财政局
2025 年 0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