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MZCZ-20255T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神木市金益元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新村建材市场家居馆
被投诉人:神木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行政综合大楼603室
被投诉人: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大楼七楼
相关供应商: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南关商业街路北57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谈判内容及采购需求中规格型号均具体化,是特指性、倾向性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2:中标人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分项报价提供虚假的产品型号; 投诉事项3:采购产品规格参数均为固定值; 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从业人数与实际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不符,企业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要求。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1、3超出法定质疑投诉期限,应当视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情形,本机关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针对本项目所列清单中的货物均为该公司生产,产品型号为定制型号,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4,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响应的潜在供应商,声明为“中型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均可同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另外,投诉事项4还提起的成交供应商企业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诉,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并非行政许可特许经营项目,与供应商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无直接关系,投诉事项4均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5 年 0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