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5-07-03 00:00:00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西安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评价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和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将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西安市(含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代理机构情况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此次评价的目的是在2024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情况专项自评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全流程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评价中暴露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整改不规范行为,精准施策、靶向发力,下大力气整治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乱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同时,通过评价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增强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门将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工作,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在西安市(含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参考依据,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二、

评价

范围及

依据

(一)评价范围

此次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所有在西安市(含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以2023年、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为主线,采取代理机构自愿提交评价申请,鼓励拟在西安市(含县区、西咸新区、开发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开展本次评价工作。

(二)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 号);

6.《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8号);

7.《陕西省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任务清单》(陕财办采〔2024〕13 号);

8.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

评价

组织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市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对代理西安市(含县区、西咸新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重点评价对象,并公开抽评情况和评价结果。

四、

评价

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评价内容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备案情况。重点关注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是否真实;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是否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情况。重点关注专职从业人员是否有5人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

3.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代理资质的情况;是否存在超出代理范围实施采购的情况。

4.采购文件编制。重点关注采购需求是否存在指向、限定或指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是否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是否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是否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是否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

5.采购方式适用、采购程序实施、信息发布、采购结果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有无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否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是否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是否存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存在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等情况。

6.质疑投诉处理情况。重点关注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质疑答复;有无拒收或不按规定组织答复质疑;是否按照规定回复质疑;有无因缺乏经验、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质疑回复过程中不严谨,导致投诉的情况。

7.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在档案整理方面,出现前后矛盾、内容不一的现象;采购项目档案中是否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

8.评审活动及录音录像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活动中有无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是否存在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措施管理通讯设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完整情况;有无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9.评审专家抽取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是否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抽取专家;有无私建评审专家库,并从私建库选取评审专家;有无抽取专业类别不匹配的情况,如采购人、代理机构抽取过程中,带有“其他”字样专家类别被高频选择,导致抽取的专家专业性不够强;是否执行回避制度,如被抽取专家与采购人、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未按规定回避的情况。

10.其他情况。重点关注中省市财政部门新下发文件的执行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

本次评价工作采取自评和重点抽评相结合的模式,分为自我评价、重点评价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1.自我评价(7月7日至7月15日)。代理机构在自评时间段内,根据《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评分细则》(附件1)内容及相关要求对2023年、2024年代理项目开展自查自评,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附件2),形成自评报告,并将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于7月15日前报送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注:相关佐证文件、数据和资料为电子版报送,自评报告为纸质版和电子版)

2.书面评估(7月16日至7月31日)。市财政局根据代理机构评价申请情况,归集在西安市(含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组织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及自评报告进行书面评价,初步梳理在西安市(含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底数及业务开展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重点评价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市财政局组织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中省《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代理机构评价申请情况,在全面普评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重点评价代理机构名单,对抽取的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评价,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必要时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补充调取证据材料,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问题,确保项目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代理机构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将通报批评。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自评和重点评价阶段反映出来的问题,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处理处罚信息。

5.总结报告(9月20日至9月30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将重点评价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报告及代理机构整改报告汇总形成“西安市202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报告”,报送陕西省财政厅备案。

五、专项

评价

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制订重点评价方案,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根据任务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组人员与被评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价小组在评价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客观评价,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评价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评价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三)评价小组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有权要求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调阅项目资料,必要时可延伸评价项目涉及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评价小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将评价中取得的资料、获取的信息用于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各采购代理机构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评价,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五)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紧跟数字化发展趋势,提高智慧监管能力,推动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对评价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评价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需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拒绝评价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六)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监管部门要做好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及接受西安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的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作为全市各级预算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联系电话:029-89821846、89821848

报送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68号西北国金A座1802室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附件:1、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评分细则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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