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XWSC-ZC-2025-007
二、项目名称:
2025年垃圾容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山西匠秀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万荣县南大街畜牧局楼下6号商铺
被投诉人: 绥德县环境卫生所
地址: 绥德县裴家卯苏陕协作园区5号楼
相关供应商:陕西慧宇洁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四十米大道铭城公寓楼
四、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规判定我司投标无效 评审专家苏彦荣(采购人代表)以我单位响应文件资格证明部分未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不分包承诺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为由,判定我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资格审查存在严重问题,中标供应商陕西慧宇洁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声明,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制造商,而其声明的是承接企业。且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该中标供应商未按格式填写,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应属无效投标。此外,制造商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公示网系统中缴纳企业职工社保人员为 22 人,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为 25 人,存在虚假响应行为。投诉事项3:开标过程存在不公正、不公平及串通投标嫌疑 在采购人主持下,本次项目开标过程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开标现场共有 13 家供应商进行投标,评审专家却以不合理理由废除各投标单位标书,只让部分供应商高价报价进行谈判,企图谋求高价中标。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发出项目暂停及投诉答复通知书,依法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现根据书面审查及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经向采购人了解该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外,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加强学习,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绥德县财政局
2025 年 07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