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良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林市财政局 2025-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ZXSD-ZB-2025-056

二、项目名称:

榆林文旅素材库拍摄采集制作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省良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1单元5层502号

       被投诉人:榆林中轩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洲阳光北门6号商铺

       被投诉人: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1号

四、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 20 日,投诉人因对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榆林文旅素材库拍摄采集制作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受理、答复我公司的质疑事项。2、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谈判小组未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没有对应提供而未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单位做无效投标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原谈判小组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采购代理机构榆林中轩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受理投诉人河南省良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该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2,经向原谈判小组核实,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人员至少具备一名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投诉人河南省良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经向原谈判小组核实,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没有关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 1 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 2、3 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2、3。对相关当事人在上述项目中的行为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5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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