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CG2025-05-01
二、项目名称:
新城法院档案寄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陕西洪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秦岭大道西2号第9幢2单元20101号房
被投诉人: 陕西贞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国际D座603室
相关供应商:陕西简汇禹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景平大街25号丰树西咸空港新城物流园2号库A单元
相关供应商: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兴善寺东街7号5层105F
相关供应商:星芒网络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隆路629号3幢10804室
四、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日,本机关受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寄存项目”(项目编码:ZJCG2025-05-01)的投诉。投诉事项1: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有异议;投诉事项2: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调查,向被投诉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贞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供应商陕西简汇禹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星芒网络科技(西安)有限公司、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代理机构陕西贞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了质疑答复,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并要求代理机构陕西贞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就投诉事项进行复审,磋商小组复审后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环节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评审过程无超越磋商文件要求或不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情况,维持原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财政局
2025 年 0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