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财罚决字〔2025〕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锦业宏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G9NR91W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长安路社区长安路领航星宸31号楼2207室
二、基本情况
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神木市2025年永兴街道泥河村二堂小组环村路硬化工程,项目编号:JYHC-2025-01”;2.“神木市2025年西沙街道沈薛家塔村温室大棚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YHC-2025-04”;3.“神木市2025年迎宾路街道韩家窑孤村韩家窑孤组玉米种植基地配套灌溉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YHC-2025-02”,存在抽取的评审专家专业与评审项目实际不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关于项目2.3的事实成立,本机关予以采纳,项目1的事实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三、处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神木市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