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汉阴县财政局 2025-08-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HCZX2025-ZB-04

二、项目名称:

汉阴县职教中心迁建项目电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投诉人:

汉阴县政府采购

中心

    地址:

汉阴县城南凤凰大道财政局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维保弄虚作假” 。 被投诉人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30.投标文件的澄清”相关规定,供应商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属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澄清的内容。2、中标人在2024年12月受到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第(5)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中的审查内容,而售后响应内容(即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项“验收及售后”)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故中标人在2024年12月受到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与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售后响应没有因果关联。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查明,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股权出质,属于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影响履约能力”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范围内,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维保弄虚作假”。投诉人提出中标单位维保弄虚作假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补正后,仍未发现中标单位维保有虚假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售后服务能力不足,频繁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应认定中标单位在售后服务评审成绩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范围内,驳回投诉。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汉阴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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