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业鸿兴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定边县财政局 2025-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SXDB-2025-030

二、项目名称:

定边县第九幼儿园、第十二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陕西佰业鸿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投诉人:

定边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定边县鼓楼南大街

   被投诉人:

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县政府大院

四、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投诉人因对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定边县第九幼儿园、第十二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采购需求表述不规范,采购清单中未对合同包(1)和合同包(2)的产品作出明确的划分;2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关于天然气接入的相关费用未进行明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本项目未合理划分采购包;3电梯明显与本合同包采购不相适应,应当予以删除,另行划分采购包采购清单;4交互一体机中产品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指向了特定的品牌希沃,具有严重的控标倾向”。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发布各标段采购需求明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采购需求中天然气接入无详细工程量清单,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该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该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不满足采购电梯相关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该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该项目采购需求中交互一体机参数未指向希沃品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2)项规定,投诉事项第1、4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责令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定边县政府采购中心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组织实施。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定边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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