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勉县财政局 2025-08-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HCCG-HZ2025003

二、项目名称:

勉县智慧交通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

       被投诉人: 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红叶酒店后院四层二楼

       被投诉人:勉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陕西省勉县天荡山路

四、基本情况

       2025年8月7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勉县智慧交通项目”(项目编码:HCCG-HZ2025003)招标文件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审项“软硬件参数响应”主观评分项标准模糊,评分量化不合理、且未细化。2.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占比较大,不利于供应商竞争。3.项目负责人、人员配备要求设置不合理。4.软件平台评分项缺失,量化不合理、且未细化。5.评分标准中缺失软件开发系统部署及摄像头野外施工评审因素。6.采购内容具有极大的设计缺陷,造成项目无法建设交付、无法使用,政府投资浪费。7.未按照本县《智慧信息数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本机关受理后发函要求代理机构、采购人项目暂停及投诉答复,代理机构、采购人就招标文件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查明,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评审项“软硬件参数响应”主观评分项,实为客观评分项,诉求表达与事实不符,且评分项标准并无模糊,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货物价格分值占总分值30%,符合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不得低于30%”之规定,主观分占比设置较大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3:项目负责人、人员配备要求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已有设置,无不合理之处,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软件平台与其他硬件同为货物采购,已在价格分值中赋分。软件平台评分项并未缺失,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包含建设36个前端监控点位、68台变焦镜头视频监控设备联网安装调试,分布全县路网36处施工现场,因此该货物采购项目包含安装工程,这部分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属于采购需求的一部分,应当按照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如施工设计,组织实施方案,质量安全保证,安装调试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并予赋分。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6: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中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勉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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