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
ZCZB2025-GC020 二、项目名称: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陕西君诚博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交大街帝源豪庭大厦A座17I室
被投诉人:陕西中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南郑大道张家村转盘十字西南唯朵酒店后院五楼
四、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4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略阳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4个方面:1.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全;2.采购包1中,中标公司西安医缘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为989500元,其属于高价中标,我方质疑评分结果并不合理,合理怀疑财政资金被滥用;3.中标公示期仅为1个工作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要求;4.我方怀疑招标公司失察,中标公司存在围串标的行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代理机构在2025年7月18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公布中标品牌及型号,代理机构发现此问题后,于2025年7月23日发布了结果更正公告,对中标品牌及型号进行了补充完善,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已进行了书面回复。
投诉事项1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分办法为综合评分法(由价格、技术、商务部分组成),本次项目评审中,价格得分非唯一评审因素,需与技术和商务部分综合评审。该项目评审专家均依法从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过程及结果合规。
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该法规适用工程类招标投标项目。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告1个工作日合规合法。
投诉事项3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审查,未发现潜在供应商存在围串标的行为。 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该项目潜在供应商其投标报价的差额并未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不具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实质性证据。且所有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内均提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承诺函》。
投诉事项4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略阳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