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财采罚决(2025)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迅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CPL2A80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道蓝水新城天鹅湖小区15号楼1单元103室
二、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8日,你公司参与“绥德县教育和体育局绥德县第十二幼儿园电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一次谈判废标;后二次谈判由陕西大秦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568000元。经查,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一次谈判过程中竞谈文件与陕西大秦盛通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情形。视为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2025年7月 24 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绥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绥政财函告﹝2025﹞3号),期满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成交金额(56.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840.00元(贰仟捌佰肆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绥德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