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神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9-09 00:00:00

神财罚决字〔2025〕14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神木市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4672Q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铧山路南迎街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移送北师大神木学校教师宿舍家具及空调采购(二次)违规行为线索的函》。函中称:该项目于2025年8月20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发现你公司与榆林意胜多商贸有限公司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文件,表明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该行为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671,454.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6,714.54元(大写:陆仟柒佰壹拾肆元伍角肆分);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神木市财政局

2025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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