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越泓泰建设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林市财政局 2025-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YLCG2024-048J

二、项目名称:

实验大楼外墙及附属建筑物维修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凯越泓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康安路15号

       被投诉人: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市民大厦11 楼

四、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14 日,投诉人因对榆林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实验大楼外墙及附属建筑物维修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与谈判文件清单项目名称不一致并非实质性偏离,不应以此作废标处理。措施项目属于非工程实体项目,其名称的细微差异不影响项目的实质性实施和采购需求的满足。未提供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也不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人材机汇总表是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套取相应定额子目后生成的,我公司已保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一致,且在技术服务偏差表中明确响应全部采购要求,足以表明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不应因未提供该汇总表而作废标处理。被投诉人仅以未提供人材机汇总表为由认定未响应招标文件,过于机械和严苛,不符合政府采购中“实质响应”的原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谈判小组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向原谈判小组核查,投诉人陕西凯越泓泰建设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第6 页”与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第30-31 页”不相符,响应文件未提供“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另,经组织原谈判小组核查,该项目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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