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5-10-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碑财决〔2025〕2号

二、项目名称:

举报处理决定书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李国栋

        地   址:

        当事人:西安市碑林区商务局(原西安市碑林区经济贸易局)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开通西巷卧龙小区

        当事人:陕西铭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2楼

        当事人:西安快易程城市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理工大学东门外南侧科技一号楼门面房

        当事人: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

        当事人:西安宏林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8日、9月15日,本机关受理从不同渠道收到的实名举报。举报人为李国栋。举报事项为:1.西安市碑林区商务局、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组织开展西安市碑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租车服务项目时,未公开招投标、纵容企业围标串标;2.西安宏林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快易程城市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铭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另有不涉及政府采购行为的若干举报。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举报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调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西安市碑林区商务局、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组织开展西安市碑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租车服务项目时,按照《西安市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采购便利化通知》(市财函〔2020〕89号)文件精神,采用绿色通道方式组织实施。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本项目未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书面审查未发现法定政府采购恶意串通情形。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鉴于西安市碑林区商务局紧急采购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对西安市碑林区商务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其他不涉及政府采购行为的若干举报,本机关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予以反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

202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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