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罚字〔2025〕6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咸阳博宇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HPD59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毕塬西路13
二、基本情况
2023 年7月,你公司参与我省某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中标金额103.95万元。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投标代理人李某与此项目另一投标供应商投标代理人刘某2023年7月份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一致。本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2025年8月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陕财办罚告字〔2025〕98号),你公司未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 年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5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103.95 万元)5‰的罚款,合计人民币 5197.50元(伍仟壹佰玖拾柒元伍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陕西省财政厅
202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