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新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汉阴县财政局 2025-11-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CZJ2025-ZB-0993-001

二、项目名称:

2025至2026学年汉阴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大米、面粉、菜籽油、猪肉牛肉、鸡蛋、纯牛奶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汉阴县新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永宁乡民主村一组

       被投诉人:汉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红学巷

       被投诉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9层、21层

四、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CZJ2025-ZB-0993-001 项目名称:2025至2026学年汉阴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大米、面粉、菜籽油、猪肉牛肉、鸡蛋、纯牛奶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729894.82元 采购标的:2025至2026学年汉阴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大米、面粉、菜籽油、猪肉牛肉、鸡蛋、纯牛奶采购 二、投诉事项及答复 投诉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行政公示信息,我公司发现中标单位汉阴县红星米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13日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所得3888元’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8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事项,投诉其是否具备中标资格” 。 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指出汉阴县红星米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13日因冒用投诉人厂名、厂址及SC认证面向市场销售大米,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88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汉阴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被投诉人作出(汉)应急罚(2021)02号、03号行政处罚。认为以上处罚应被视为影响被投诉人资格条件的“重大违法记录”,应丧失本项目投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第2条: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明确指出“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因此汉阴县红星米业有限公司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属于影响其投标资格以及评审中被扣分的情形。此外,本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指出汉阴县红星米业有限公司2021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在本采购项目的审查范围。 投诉人提到“汉阴县红星米业有限公司已连续多次作为汉阴县学生营养餐的唯一供应商”,经查,2019-2025年7年间汉阴县教体局共进行了7次大米公开招标,其中2019、2020、2022、2024年均由汉阴县新鑫米业有限公司中标,且未中标的年份中汉阴县新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也通过“832”平台为部分学校配送大米,该内容不属实。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查明,投诉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行政公示信息,我公司发现中标单位汉阴县红星米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13日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所得3888元’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8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事项,投诉其是否具备中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规定要求,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汉阴县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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