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AKH—AK2025017
二、项目名称:
2025年陕西省秦巴山区汉江丹江流域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汉阴县)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投诉人: 汉阴县林业局
地址: 汉阴县凤凰大道与广场路丁字路口处
被投诉人: 西安昆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徐家寨社区
四、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AKH-AK2025017
项目名称:2025年陕西省秦巴山区汉江丹江流域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汉阴县)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252035.64元
采购标的:汉阴县山区森林抚育管理服务
二、投诉事项及答复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四.开标与评标,赋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内容,违规设置区间分,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主观打分” 。
被投诉人1答复:我局委托西安昆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2025年陕西省秦巴山区汉江丹江流域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汉阴县)招标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27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陕西省秦巴山区汉江丹江流域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汉阴县)采购公告。项目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3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
2、招标文件四中的赋分标准设定,我局和代理机构组织技术人员充分分析了项目特点与市场环境,明确了评分标准是“可计算、可验证”的指标,明确“得分条件+分值区间”,设置标准严格禁止主观描述,始终从“公平性、可操作性”的角度优化,避免分值设置不合理。最终由采购方、专业招标机构共同审核,确认无歧视性条款、权重合规、指标量化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精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存在违规设置区间分情况。
3、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向代理机构邮寄书面质疑函。由于该公司只参与合同包1的投标活动并依法取得合同包1的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主体需为“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质疑人有对合同包1的质疑及投诉资格。因招标代理机构对政策理解不深,在书面回复时错误计算质疑时间,故在回复时提出质疑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2答复:一、现将我公司对榆林育振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经过作如实汇报。
1.我公司受汉阴县林业局委托,于2025年8月27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陕西省秦巴山区汉江丹江流域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汉阴县)采购公告。
2.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3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
3.榆林育振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向我公司邮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收到该质疑函,并于2025年9月17日向该公司书面回复了质疑,同时向其他参与项目的投标单位发送了澄清函。
二、由于该公司只参与合同包1的投标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主体需为“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质疑人除一包之外未依法获得采购文件,不具备质疑及投诉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质疑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具备质疑条件,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改正,改正后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汉阴县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