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财罚决字〔2025〕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孙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728196908182615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社园小区2-1-501
二、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由榆林和泰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分布式光伏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YLHTY-〔2025招〕第30号)”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活动。在参与该项目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供应商榆林塞北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截图,却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经查,情况属实。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进行了陈述与申辩,称:供应商榆林塞北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截图(谈判文件上要求提供截图,但应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经专家组现场网上查询供应商榆林塞北柳实业有限公司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次工作失误非主观故意又系初次违反,且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无任何影响,基于审慎性、包容性执法,建议从轻处罚。
三、处罚结果
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情形,决定对孙建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米脂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米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米脂县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1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