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财罚决字〔2025〕2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神木市沃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3056296512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河畔路东5巷2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25年菊花展工程磋商小组判定部分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报告》。报告中称:开标签到表显示你公司与“陕西神木市盛华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华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电子邮箱相同,磋商小组作出“视为串通投标”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715,031.41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7,15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壹佰伍拾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神木市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