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财罚决字〔2025〕19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739801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中段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25年菊花展工程项目评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线索的函》。函中称: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你公司与榆林九宸园艺有限公司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文件,表示不同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时,使用同一源工程文件,该情形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715,031.41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7,15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壹佰伍拾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神木市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