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财罚决字〔2025〕18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明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996XH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丹枫国际1幢1单元1220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发现你公司参与“北师大神木学校教师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MZCZ-2025149”政府采购项目时,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消毒柜)制造商声明不实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680,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6,8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神木市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