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紫阳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5-11-17 00:00:00

紫财采罚决〔2025〕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2165R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8号楼2单元21201室

二、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8日,我单位收到《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问题线索移送的函》。文件中表示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在2023年11月10日开标的蒿坪镇金石村农旅融合配套项目(项目编号:ZC2023-GC-217),投标人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联系电话均为18690561102,可能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经查,陕西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将本公司项目投标报名电话填写为其他投标公司电话,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和排挤其他供应商问题。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2028511.26元)千分之五即10142.56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紫阳县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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