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5-11-17 00:00:00

榆区政财罚〔2025〕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B3QGDC6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双宜巷3-601

二、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0日,我局收到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及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移送榆阳区学生后勤服务中心2025年榆阳区义务教育阶段校服招标采购项目评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线索的函》反映:2025年7月28日,由榆阳区采购中心代理的“榆阳区学生后勤服务中心2025年榆阳区义务教育阶段校服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YZFCG(2025)26号)”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楼评标2室组织开展评标活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发现陕西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锦含服饰有限公司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示不同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时,使用同一源工程文件。经分析论证认定榆林市锦含服饰有限公司与陕西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在该采购项目中,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624338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玖角(¥31216.9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从《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12461610802007111)。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缴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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