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罚字〔2025〕78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常屏郡秀(天津)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935677933
地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28号
二、基本情况
2023 年5月,你公司参与我省某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成交金 额58.8 万元。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投标代理人闫某与此项目另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代理人高某2023 年 5 月份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一致,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 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 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
三、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4 年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项目成交金额58.8万元5‰罚款,合计人民币2940元(贰仟玖佰肆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陕西省财政厅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