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安康市财政局 2025-11-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HHZY-2025-46

二、项目名称:

融合媒体一体化采编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投诉人:

安康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传媒大厦

   被投诉人:

安康华昊智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 1 号御公馆小区 2 号楼 2 单元 1001 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安康市融媒体中心融合媒体一体化采编平台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1月7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内容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缺少商务条件,招标文件不完整。本机关受理投诉后,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内容”未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第四部分“采购内容”、第五部分“合同主要条款”均明确了商务条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经书面审查,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安康市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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