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TZZB-Z4-2025108C,包号3
二、项目名称:
“双高建设”教学实训专业群(四)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陕西鹏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投诉人: 同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71号竹园·天寰国际1107室
相关供应商: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陕西鹏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同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双高建设”教学实训专业群(四)包号3(项目编码:TZZB-Z4-2025108C)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RF手持数据终端”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CCC),依法不得销售;投诉事项2: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无线AP”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要求依法取消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机关受理该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暂停及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机关调取了相关政府采购文件,审查核实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书面资料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鉴定等必要调查取证,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市场监管部门转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研究后复函确认,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CCC目录中便携式计算机(0902)类产品描述范围”。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CCC目录内产品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书面审查并核实相关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鉴于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本项目采购人,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