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区政财罚〔2025〕7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榆林市宝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05302210W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永乐路社区长城南路翰庭大厦12楼1203室
二、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榆阳区补浪河乡人民政府关于榆阳区2025年补浪河乡巴什壕村村集体滴灌带加工厂配套生产设备项目的情况说明》》反映:中标供应商榆林市宝鼎工贸有限公司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经核查,榆林市宝鼎工贸有限公司参与由榆林鹏达荣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补浪河乡2025年巴什壕滴灌带厂设备购置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于2025年9月10日中标。代理公司于9月11日依法发布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公告。2025年10月10日,榆林市宝鼎工贸有限公司以“前期未深入考察市场,所报设备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市场价格过高”为由,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3070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陆仟伍佰叁拾伍元整(¥653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从《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12461610802007541)。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缴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26 日